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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90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承鴻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鴻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 3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7年3月19日起至97年3月18日止。嗣又於90年 1月10日提供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0年1月 4日至110年1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①86年12月31日②87年12月31日③88年12月31日④93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1,011,723元②11,884,371元③15,187,643元④4,569,308元⑤3,403,758元,約定清償期為①87年12月31日②88年12月31日③89年12月31日④94年12月31日⑤95年12月31日,並無利息之約定,違約金每逾 1日每萬元以20元加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㈠:                                                                                                   96年度拍字第190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宜蘭縣│蘇澳鎮  │龍德    │        │83            │雜│                │    │6,161       │全部        │          │
│1 │      │        │        │        │              │  │                │    │            │            │          │
└─┴───┴────┴────┴────┴───────┴─┴────────┴──┴──────┴──────┴─────┘
┌──────────────────────────────────────────────────────────────┐
│附表㈡(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90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編│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  │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號│    │        │        │        │      │      │      │      │      │      │        │      │ 單 │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00│257 │宜蘭縣蘇│宜蘭縣蘇│工業用鋼│1   層│2   層│      │      │      │1,400.│        │      │    │全部│      │
│1 │    │澳鎮德興│澳鎮龍德│骨造(2 │1,261.│139.15│      │      │      │40    │        │      │    │    │      │
│  │    │一路8號 │段83地號│層)    │25    │      │      │      │      │      │        │      │    │    │      │
│  │    │        │土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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