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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林翠華

  • 當事人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丙○○富堡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61號聲 請 人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富堡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祐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應為「林祐辰」,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故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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