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61號聲 請 人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富堡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祐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應為「林祐辰」,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故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