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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6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61號

聲請人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富堡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祐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應為「林祐辰」,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故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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