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8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89號
- 聲請人
-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原名李永和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9年11月 5日各以其等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海衛企業有限公司經銷聲請人產品之貨款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不定期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海衛企業有限公司邀相對人二人為連帶保證人,並經銷聲請人之產品,惟於91年間共積欠聲請人11,843,781元,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仍答應於96年11月30日清償,約定遲延利息、違約金按每日每佰元壹角計算,然相對人亦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11,843,781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海衛企業有限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表影本、支票影本19紙及延期清償證明1份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一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 │宜蘭縣│五結鄉 ○○○段 │ │467 │田│ │ │1862 │全部 │所有權人俞│ │ │ │ │ │ │ │ │ │ │ │ │阿麵 │ ├─┼───┼────┼────┼────┼───────┼─┼────────┼──┼──────┼──────┼─────┤ │2 │宜蘭縣│五結鄉 ○○○段 │ │468 │田│ │ │1397 │全部 │所有權人林│ │ │ │ │ │ │ │ │ │ │ │ │秉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