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89號聲 請 人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原名李永和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9年11月 5日各以其等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海衛企業有限公司經銷聲請人產品之貨款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不定期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海衛企業有限公司邀相對人二人為連帶保證人,並經銷聲請人之產品,惟於91年間共積欠聲請人11,843,781元,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仍答應於96年11月30日清償,約定遲延利息、違約金按每日每佰元壹角計算,然相對人亦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11,843,781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海衛企業有限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表影本、支票影本19紙及延期清償證明1份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映佐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邱美龍 ┌──────────────────────────────────────────────────────────────┐ │附表:一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 │宜蘭縣│五結鄉 ○○○段 │ │467 │田│ │ │1862 │全部 │所有權人俞│ │ │ │ │ │ │ │ │ │ │ │ │阿麵 │ ├─┼───┼────┼────┼────┼───────┼─┼────────┼──┼──────┼──────┼─────┤ │2 │宜蘭縣│五結鄉 ○○○段 │ │468 │田│ │ │1397 │全部 │所有權人林│ │ │ │ │ │ │ │ │ │ │ │ │秉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