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5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54號
- 聲請人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戊○○
- 相對人
- 瑞鑫砂石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乙○○
- 相對人
- 丙○○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94年3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伍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96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且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詎聲請人於民國96年3月2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