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9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倬旺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本票附表: 96年度票字第299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1 │86年10月15日 │850,000元 │87年9月15日 │CHNO738875 │ │├─┼──────────┼─────────┼──────────┼────────┼──┤│2 │86年6月30日 │400,000元 │88年6月30日 │CHNO738854 │ │├─┼──────────┼─────────┼──────────┼────────┼──┤│3 │87年12月30日 │1,000,000元 │90年1月8日 │CHNO73887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