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40號聲 請 人 和榮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相 對 人 黃振添即品鮮肉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叁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登閔 ┌─────────────────────────────────────────────┐ │本票附表: 96年度票字第540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1 │95年8月19日 │100,000元 │95年10月31日 │TH0000000 │ │ ├─┼──────────┼─────────┼──────────┼────────┼──┤ │2 │95年8月19日 │100,000元 │95年11月30日 │TH0000000 │ │ ├─┼──────────┼─────────┼──────────┼────────┼──┤ │3 │95年8月19日 │100,000元 │95年12月31日 │TH0000000 │ │ ├─┼──────────┼─────────┼──────────┼────────┼──┤ │4 │95年8月19日 │100,000元 │96年1月31日 │TH0000000 │ │ ├─┼──────────┼─────────┼──────────┼────────┼──┤ │5 │95年8月19日 │100,000元 │96年2月28日 │TH0000000 │ │ ├─┼──────────┼─────────┼──────────┼────────┼──┤ │6 │95年8月19日 │100,000元 │96年3月31日 │TH0000000 │ │ ├─┼──────────┼─────────┼──────────┼────────┼──┤ │7 │95年8月19日 │100,000元 │96年4月30日 │TH0000000 │ │ ├─┼──────────┼─────────┼──────────┼────────┼──┤ │8 │95年8月19日 │100,000元 │96年5月31日 │TH0000000 │ │ ├─┼──────────┼─────────┼──────────┼────────┼──┤ │9 │95年8月19日 │100,000元 │96年6月30日 │TH0000000 │ │ ├─┼──────────┼─────────┼──────────┼────────┼──┤ │10│95年8月19日 │116,326元 │96年7月31日 │TH0000000 │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