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4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45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佳進交通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伍萬貳仟元,其中壹佰陸拾貳萬捌仟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六九四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5月17日簽發且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552,000元,詎於民國96年9月10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票款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