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1號
- 聲請人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周菁蕙即保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零柒拾肆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30日共同簽發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2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11月30日,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票款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