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7號
- 上訴人
- 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升律師
- 被上訴人
- 宜蘭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冬山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另請上訴人於10日內陳報證人廖國雄及林明祺之住居所為何,俾供本院通知作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