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麗秋張育彰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7號

上訴人
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冬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另請上訴人於10日內陳報證人廖國雄及林明祺之住居所為何,俾供本院通知作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麗秋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