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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楊麗秋林翠華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7號

上訴人
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冬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麗秋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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