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台灣宜蘭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良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嘉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信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茂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邨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台灣宜蘭監獄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