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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福璘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薪資新臺幣陸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福璘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工,相對人於民國94年起即無法正常發放薪資,迄今仍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之薪資,因此請求相對人依法給付,嗣雙方於96年9 月17日經宜蘭縣政府調解成立,經勞資雙方協商核算結果,相對人尚須給付不足之薪資6 萬元,就上開金額之清償方式,相對人同意於96年10月15日前請聲請人至三星鄉大埔村世勝製衣廠處領取製衣生產機具(平車1台、拷克車1台、三本車1台、滾領三本車1台、蜜拷克車1台)共5台機具,作為勞方工資抵充,倘未如期交付,相對人須於96年10月31日以現金6 萬元支付聲請人,並終止勞雇關係。詎相對人於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逾期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6萬元,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佐,是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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