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8號
- 原告
- 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翊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61,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73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2,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