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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告
乙○○
被告
捷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9,000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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