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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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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11,8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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