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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號

原告
建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42,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6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7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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