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號
- 原告
- 福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羅東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東液化石油氣分裝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5,000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3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