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7號
- 原告
- 宜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3,6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