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6號
- 原告
- 佰匯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聯義營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買賣契約法律關係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而被告住所地及票據付款地均在高雄市,原告雖主張買賣契約履行地係在宜蘭,然其提出之相關資料之記載係第三人國合營造有限公司,並非被告。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核無不合。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