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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告
佰匯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聯義營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買賣契約法律關係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而被告住所地及票據付款地均在高雄市,原告雖主張買賣契約履行地係在宜蘭,然其提出之相關資料之記載係第三人國合營造有限公司,並非被告。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核無不合。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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