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9號
- 原告
- 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廣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玲律師
- 被告
- 悠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3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234元(訴訟標的價額1,660,000元,應徵17,434元,已繳3,2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