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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告
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被告
悠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3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234元(訴訟標的價額1,660,000元,應徵17,434元,已繳3,2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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