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 即
- 被告
- 丙○○
- 被告
- 悠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