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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9號

上訴人
原告
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 即
被告
丙○○
被告
悠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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