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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郭淑珍
  • 法定代理人
    楊志雄

  • 被告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7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邵星捷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3,804,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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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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