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7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邵星捷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3,804,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