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庚○○ 被 告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