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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遠億省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秋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訴字第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971,8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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