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2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