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號
- 原告
- 紡邑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核定其應補繳之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11,880元,而於民國96年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然該項裁定已於96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述裁判費,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