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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9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 │長暉企業社呂志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96年5月16日 │28,111元 │0000000 │ ││ │ │澳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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