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9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映佐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邱美龍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長暉企業社呂志賢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96年5月16日 │28,111元 │0000000 │ │ │ │ │澳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