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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1號

聲請人
麗緻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 │玖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95年12月31日 │110,250元 │CL0000000 │ ││ │司張智欽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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