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1號
- 聲請人
- 成學社樂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賴尚豪 │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96年3月31日 │30,000元 │XA0000000 │ ││1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