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5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詹玉惠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名翔企業社吳木財 │花蓮中小企業銀行羅│89年11月30日 │18,000元 │0000000 │ │ │1 │ │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