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助、陳明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31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陳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玖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書 記 官 陳世杰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