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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務人
陳美蓉
債務人
張來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叁仟零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編│ 本 金 │ 利 息 起 迄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計 算 ││號│ (新 臺 幣) │ │ │ │├─┼───────────┼────────────┼─────────┼───────────────┤│1 │伍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百分之三點五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 │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百分之六點八一六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至清償日止 │ │ │├─┼───────────┼────────────┼─────────┼───────────────┤│2 │伍萬參仟參佰陸拾貳元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百分之三點五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 │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百分之六點八一六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至清償日止 │ │ │├─┼───────────┼────────────┼─────────┼───────────────┤│3 │伍萬貳仟陸佰捌拾參元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百分之三點五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 │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百分之六點八一六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至清償日止 │ │ │├─┼───────────┼────────────┼─────────┼───────────────┤│4 │伍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百分之三點五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 │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百分之六點八一六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至清償日止 │ │ │├─┼───────────┼────────────┼─────────┼───────────────┤│5 │伍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百分之三點五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 │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百分六點八一六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至清償日止 │ │ │├─┼───────────┼────────────┼─────────┼───────────────┤│6 │伍萬壹仟參佰柒拾參元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百分之三點五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 │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百分之六點八一六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至清償日止 │ │ │├─┼───────────┼────────────┼─────────┼───────────────┤│7 │伍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百分之三點五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 │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百分六點八一六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至清償日止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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