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澤成、陳美蓉、張來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 務 人 陳美蓉 債 務 人 張來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叁仟零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書 記 官 陳世杰 ┌────────────────────────────────────────────────────┐ │附表: │ ├─┬───────────┬────────────┬─────────┬───────────────┤ │編│ 本 金 │ 利 息 起 迄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計 算 │ │號│ (新 臺 幣) │ │ │ │ ├─┼───────────┼────────────┼─────────┼───────────────┤ │1 │伍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百分之三點五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 │ │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 │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百分之六點八一六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至清償日止 │ │ │ ├─┼───────────┼────────────┼─────────┼───────────────┤ │2 │伍萬參仟參佰陸拾貳元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百分之三點五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 │ │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 │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百分之六點八一六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至清償日止 │ │ │ ├─┼───────────┼────────────┼─────────┼───────────────┤ │3 │伍萬貳仟陸佰捌拾參元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百分之三點五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 │ │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 │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百分之六點八一六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至清償日止 │ │ │ ├─┼───────────┼────────────┼─────────┼───────────────┤ │4 │伍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百分之三點五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 │ │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 │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百分之六點八一六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至清償日止 │ │ │ ├─┼───────────┼────────────┼─────────┼───────────────┤ │5 │伍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百分之三點五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 │ │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 │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百分六點八一六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至清償日止 │ │ │ ├─┼───────────┼────────────┼─────────┼───────────────┤ │6 │伍萬壹仟參佰柒拾參元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百分之三點五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 │ │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 │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百分之六點八一六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至清償日止 │ │ │ ├─┼───────────┼────────────┼─────────┼───────────────┤ │7 │伍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 │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百分之三點五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 │ │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 │ │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 │百分六點八一六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