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優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優比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位於「台北市中山區○○○路5之1號4樓」,是其營業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