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國華、黃慧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黃慧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本金壹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仲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