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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請人
陳嘉信即展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由合作金庫羅東分行為付款人之空白支票39張,聲請法院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為證。

二、按支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並未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應非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參照前項法條規定,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9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2 │展碩工程行即陳嘉信│合作金庫羅東分行 │空 白│空 白│0000000-00000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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