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簡子賀於民國95年12月19日以新台幣(下同)8,673,885元向相對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該買賣契約所生之相關權利,而由相對人甲○○於96年4月26日以該不動產設定5,500,000元之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97年4月22日,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簡子賀陸續向聲請人乙○○借款,其中於96年7月23日借款之5,500,000元,除簽立借據交由聲請人收執外,並將其對於相對人甲○○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甲○○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買賣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