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4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45號
- 聲請人
- 李文隆
- 相對人
- 宜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共計新台幣肆佰伍拾壹萬參仟伍佰元,及分別如附表所載之金額、起息日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票附表: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 97年度司票字第345號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 │├─┼──────────┼─────────┼──────────┼──────────┼────────┼──┤│1 │93年1月14日 │150,000元 │93年1月14日 │94年1月1日 │CHNO 028377 │ ││ │ │ │ │ │ │ │├─┼──────────┼─────────┼──────────┼──────────┼────────┼──┤│2 │93年1月28日 │143,500元 │93年1月28日 │94年1月1日 │CHNO 028378 │ ││ │ │ │ │ │ │ │├─┼──────────┼─────────┼──────────┼──────────┼────────┼──┤│3 │93年2月4日 │450,000元 │93年2月4日 │94年1月1日 │CHNO 028379 │ ││ │ │ │ │ │ │ │├─┼──────────┼─────────┼──────────┼──────────┼────────┼──┤│4 │93年12月10日 │3,770,000元 │ │94年1月1日 │CHNO 028381 │ ││ │ │ │ │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