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川遠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新台幣(下同)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本票附表: 97年度票字第13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1 │96年11月30日 │4,000,000元 │96年12月15日 │THNO830739 │ │├─┼──────────┼─────────┼──────────┼────────┼──┤│2 │96年11月30日 │4,000,000元 │96年12月30日 │THNO830740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