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3號

聲請人
川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新台幣(下同)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本票附表: 97年度票字第13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1 │96年11月30日 │4,000,000元 │96年12月15日 │THNO830739 │ │├─┼──────────┼─────────┼──────────┼────────┼──┤│2 │96年11月30日 │4,000,000元 │96年12月30日 │THNO830740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登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