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裕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以86年度全字第296 號裁定准許,並經鈞院86年度執全字第207 號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查封在案,將聲請人之財產於新台幣(下同)1,496,280 元之範圍內予以查封,但相對人尚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為上述假扣押裁定後,旋即對於相對人提起求償貨款之本案訴訟,並經本院86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1,496,2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而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核屬實,故聲請人聲請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