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