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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上騰服飾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宜蘭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4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26,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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