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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
仲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 │林宗賢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1月5日 │22,000元 │AG0000000 │ ││ │ │限公司羅東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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