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9號
- 聲請人
- 雍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9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 │雍慶不動產仲介經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97年1月7日 │28,000元 │LC0000000 │ ││ │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文│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 │ │ ││ │欽 │ │ │ │ │ │├─┼─────────┼─────────┼─────────┼────────┼────────┼──┤│2 │雍慶不動產仲介經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97年4月7日 │28,000元 │LC0000000 │ ││ │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文│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 │ │ ││ │欽 │ │ │ │ │ │├─┼─────────┼─────────┼─────────┼────────┼────────┼──┤│3 │雍慶不動產仲介經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96年10月7日 │28,000元 │LC0000000 │ ││ │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文│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 │ │ │ ││ │欽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