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承益商行 │宜蘭縣五結鄉農會二│96年9月15日 │9,225元 │FA0000000 │ ││1 │ │結辦事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