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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

債權人
明昶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之1
債務人
朱利安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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