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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5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請人
萬達印刷製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5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 │宜蘭餅食品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羅東分│97年3月31日 │361,992元 │AL0000000 │ ││ │法定代理人劉鐙徽 │行 │ │ │ │ │└─┴─────────┴─────────┴─────────┴────────┴────────┴──┘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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