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嘉信即展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由合作金庫羅東分行為付款人之空白支票39張,聲請法院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為證。 二、按支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5 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 。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並未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應非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參照前項法條規定,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2 │展碩工程行即陳嘉信│合作金庫羅東分行 │空 白│空 白│0000000-0000000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