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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簡子賀於民國95年12月19日以新台幣(下同)8,673,885元向相對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該買賣契約所生之相關權利,而由相對人甲○○於96年4月26日以該不動產設定5,500,000元之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97年4月22日,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簡子賀陸續向聲請人乙○○借款,其中於96年7月23日借款之5,500,000元,除簽立借據交由聲請人收執外,並將其對於相對人甲○○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甲○○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買賣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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