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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18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生力通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丙○○

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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