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號債 務 人 戊○○ 代 理 人 林志嵩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修正後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本件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修正後更生方案,並主張自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96期,8年清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000元,並依債權表所載比例,分別逕向各債權人按月給付每期之清償金額等語。前經本院函請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提之修正後之更生方案,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其中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以不同意函復。惟該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並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82,511元,亦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1,861,206元之二分之一,無 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更生方案。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其任職之潘仁進診所員工職務證明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修正後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額合計為672,000元,雖僅為已申報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總額1,861,206元之36.1%。惟債務人為聲請更生,僅申報其與子許博鈞每月之生活費用12,820元,尚低於依內政部公告之97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計算,以二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9,658元之標準。亦低於 依債權人主張許博鈞需由債務人與其配偶許文鴻共同扶養,而以債務人及其僅負擔許博鈞一半生活費用之一. 五人計算,每月最低生活費14,743元之標準。況許文鴻(1)於98年 1至4月休無薪假5~20天,每月薪資10,000~25,000元,有其 任職之旭展企業社證明在卷可稽。(2)以其母親張美鳳所 有之「礁溪鄉○○段882、883地號及其上之270建號」之不 動產為擔保,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借款1,200,000 元,每月應償還11,430元,亦經該分行以98年2月6日合金羅放字第0980000489號函復在案。(3)每月仍須繳納自己積 欠之信用卡、現金卡等債務約11,000元,有信用卡月結單等在卷可參。足認債務人所稱以許文鴻之薪資恐不足負擔債務人之子許博鈞之生活費用,應屬可採。債務人就每月收入20,000元扣除12,820元支出後之餘額7,180元,提出每月清償7,000元,並願將最後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延長為八年,足認其有履行該更生方案之誠意,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查,債務人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三、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分別有本院查詢表、財產清單、債務人更生聲請狀所附之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在卷可稽。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月為一期,共96期。 │ │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 │ │ 之分配表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861,206元 │ │4.清償總金額:672,000元 │ │5.清償比例:36.1%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286 │5 │ ├──┼─────────┼─────┼───────┤ │ 2 │荷商荷蘭銀行 │31,438 │118 │ ├──┼─────────┼─────┼───────┤ │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89,508 │337 │ ├──┼─────────┼─────┼───────┤ │ 4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113,015 │425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49,274 │561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32,394 │498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07,561 │1,533 │ ├──┼─────────┼─────┼───────┤ │ 8 │大眾商業銀行 │82,511 │310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74,940 │1,787 │ ├──┼─────────┼─────┼───────┤ │ 10 │慶豐商業銀行 │109,220 │411 │ ├──┼─────────┼─────┼───────┤ │ 11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152,753 │574 │ │ │有限公司 │ │ │ ├──┼─────────┼─────┼───────┤ │ 12 │美商花旗銀行 │117,306 │441 │ ├──┼─────────┼─────┼───────┤ │ │合 計 │1,861,206 │7,000 │ │ │ │ │ │ ├──┴─────────┴─────┴───────┤ │參、補充說明 │ │ 1.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 四捨五入) │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 │ 方式,並依期履行。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 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 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 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 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 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 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 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 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 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 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 標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 院定期查核。